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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新办内资企业
  凡在余杭工业城新办内资工业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本条内下同)的规模,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所得税实行“一免一减半”;固定资产投资在600万元以上的民得税实行“二免二减半”;因定资本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所得税实行“三免二减半”;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所得税实行“三免七减半”。
  本地企业搬迁到余杭工业城和工业城内原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革,扩大生产规模的,采取“保存量,让增量”的办法,即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补助标准按第1条规定执行。
  余杭区外企业,个人到工业城投资办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实缴增值税的规模,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补助。分当年度实缴增值税在200万元以上和300万元二个档次,分别按实缴增值税的10%和15%的额度补助,时间连续最长不超过3年。

新办外资企业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前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实行减半征收;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前款规定优惠政策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可再继续执行3年。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总额在150万美元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从第六年至第十年同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每年扶持的额度不起过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
  生产型外资投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实交增值税的规模,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补助。分当年度实缴增值税在200万元以上和300万元两个档次,分别按实缴增值税的10%和15%的额度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高新技术企业
  对省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五减半”,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
  对国家新产品和国家级科技项目,从设定(立顶)之日起,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100%,增值税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项目,从认定(立顶)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产品或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10%的额度给予补助。

项目贴息政策
  凡列入区重点工业生产性项目的,其银行贷款部分按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项目资金全部自筹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凭设备发票复印件或设备供货合同书)。
  对列入区领导联系范围的重点工业生产性项目,按原市委办《关于实施市级重点工业生产性项目制度的通知》规定执行,即项目新增容量的供配电贴费,经批准给予一定额度缓交,项目建设涉及的建设配套费免缴,项目贴息增加1个百分点。

户口办理政策
  凡在工业城新办注册企业可根据投资额度办理余杭区城镇常住户口。
  余杭镇外自然人在余杭镇投资的按下列比例给予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指标。10-20万元人民币给予1名指标;30-50万元人民币给予3-4名指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5-7名指标。
  余杭镇外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在余杭镇投资的,按下列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指标。30-50万元人民币给予1名指标;50-150万元人民币给予3-4名指标;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5-7名指标。

镇财政奖励政策
  凡在工业城新办企业,属余杭镇财政范围内的收入,镇政府将根据企业每年经营实绩和上缴的税收实绩,分别给予一定奖励,第一年金额返回奖励,第二、三年减半返回奖励。
  公民通过个人努力引进项目到工业城落户的,给予该项目引荐人财务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奖励。
  对被列入市重点工业生产性项目,镇政府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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